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
日前,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处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发现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存在未建立或未坚持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派车、用车、审批手续不完善,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政府占用、借用和非执法执勤活动使用执法执勤用车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根据《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二、严格内部管理,明确使用范围。各县(区)司法局、市强戒所应当建立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使用范围,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一)地方政府不得占用、借用,不得动用执法执勤用车参与和司法行政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三)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五)参加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六)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或风景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近期,市司法局督导组将通过明察暗访、集中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司法行政执法执勤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对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使用的自查自纠,重点查纠违反《警车管理规定》和《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情形,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从重从严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单位自查报告于7月6日下班前报市局计财装备科。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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