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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味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时间:2024-09-23 20:14:34
异味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共5285字)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市、园区领导批示精神,对园区异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建立清单,落实分类施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7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自8月起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改善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为彻底排查异味产生的源头,将排查范围分为三个区域,进行全域排查。

(一)核心区:园区核心区范围内,已有企业进驻区域(含金刚集团)。

(二)收储区:园区已经收储土地,尚未有企业入驻的区域。

(三)丘头镇:丘头镇所属区域,不包含已经收储土地区域。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为全面排查各类异味源,以石化行业、化工行业、塑料制品行业、人造板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与家具制造业、污水处理业、餐饮经营单位、机动车加油站、露天焚烧、散煤禁烧等10类行业为重点,全面覆盖各类异味污染源,切实摸清异味污染底数。

(一)石化行业(附表1)

(1)异味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①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含异味及VOCs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装卸过程是否配置收集治理设施。

②生产工艺过程异味及VOCs控制:物料投加和卸放是否采取密闭输送、密闭投放或负压收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是否收集处理;异味及VOCs母液槽(罐)密闭收集;

③污水处理设施:含异味及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是否采取密闭输送方式;含异味及VOCs废水处理设施各单元是否加盖密闭,是否排至异味及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是否密闭。

④核查是否按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开展了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2)环保治理设施

①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排气口浓度是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设施及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及明显异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异味及VOCs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二)化工行业(附表2)

(1)异味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①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含异味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装卸过程是否配置收集治理设施。

②生产工艺过程异味控制: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是否采取密闭化措施;离心、过滤单元操作是否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是否收集处理;含异味物料输是否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是否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避免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是否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涉异味母液槽(罐)是否采用密闭收集。

③污水处理设施:含异味废水是否采取密闭输送方式;含异味废水处理设施各单元加盖密闭,排气至异味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是否密闭。

④核查是否按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开展了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2)环保治理设施

①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排气口浓度是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设施及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及明显异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三)塑料/橡胶制品行业(附表3)

(1)无组织排放排查内容

①厂区内含有异味成份的原材料是否在密闭空间贮存;

②有机聚合物材料的配料、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融、浸胶、烘干、硫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存放等涉异味及VOCs工序,是否在有废气收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③企业车间及厂界是否有异味。

2环保治理设施

①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排气口浓度是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设施及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及明显异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四)人造板制造行业(附表4)

(1)无组织排放排查内容

①厂区内含有异味成份的原材料是否在密闭空间贮存;

②板材热压工序,是否在有废气收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③企业车间及厂界是否有异味。

2环保治理设施

①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排气口浓度是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设施及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及明显异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五)表面涂装与家具制造业(附表5)

(1)无组织排放排查内容

①厂区内含有异味成份的原材料是否在密闭空间贮存;

②涂料调配、表面前处理(脱脂、除旧漆等)、采用溶剂型涂料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流平、干燥、烘烤等的生产工序是否在有废气收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③企业车间及厂界是否有异味。

2环保治理设施

①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排气口浓度是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及《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设施及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及明显异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六)污水处理行业(附表6)

(1)无组织排放排查内容

①对于以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所有污水池是否加盖,是否采取负压收集和异味废气处理;对于以市政污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兼氧厌氧池、污泥浓缩池、沉淀池及污泥压滤车间是否密封负压收集,废气是否进行处理。

②对于以工业废水为主的污水处理厂,长期放置含异味成份污泥区域是否具备无组织收集设施;

③企业车间及厂界是否有异味。

2环保治理设施

①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运行,排气口浓度是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要求;

②治理设施及管道有无跑冒滴漏现象及明显异味。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七)餐饮经营单位(附表7)

(1)无组织排放排查内容

①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是否有油雾回收装置、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是否存在露天烧烤现象;

②餐厨垃圾存放装置容器是否密闭,是否及时清运(查看记录),是否有异味。

(2)环保治理设施

①餐饮企业是否当采取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②大中型餐饮单位(湘菜、川菜及3个灶头以上的其它菜系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为主)是否安装油烟在线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③是否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④企业是否设有完善的油烟设备清洗方案及垃圾清运合同。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八)机动车加油站(附表8)

(1)无组织排放排查内容

①加油阶段是否采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加油枪密封罩是否有破损,加油站人员加油时是否将密封罩紧密贴在汽油油箱加油口(现场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区视频)。

②加油阶段是否油气回收真空泵,真空泵是否运行(打开加油机盖查看加油时设备是否运行),油气回收铜管是否正常连接。

③卸油阶段查看卸油油气回收管线连接情况(查看卸油过程录像)。

④卸油区有无是否有单独的油气回收管口,是否有快速密封接头或球形阀。

⑤储油阶段是否有电子液位仪,是否存在人工量油(查看储油区监控录像)。

⑥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人井内是否有明显异味。

(2)环保治理设施

油气处理装置,一次性吸附剂是否按时更换,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是否合理。

(3)管理制度水平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异味环保管理制度和专职人员。

(九)露天焚烧(附表9)

(1)对露天焚烧等进行排查,查看是否落实“三包三定”制度,是否有秸秆、垃圾、杂草、落叶等露天焚烧情况等内容。

(2)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各级网格监管责任,落实“三包三定”制度,持续加大排查处置力度,对于系统推送和排查发现的火点,立即进行处置,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对发现的着火点,倒查点火人员和网格监管员责任,对点火人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拘留。

(十)散煤禁烧(附表10)

(1)对散煤复燃情况进行排查,是否严格执行“禁燃区”要求、是否有“冒烟”情况等内容。

(2)对推送的“冒烟”点位信息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加强人力排查,特别是早、中、晚及夜间等重点时段,加大巡检力度,加密巡检频次,及时发现、处置散煤复燃“冒烟”问题,坚持日报告、周通报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散煤复燃监管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按照方案要求,在园区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无死角、无遗漏,通过排查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问责清单。按照时间要求对排查摸底阶段各项工作进行验收。

(二)整治提升阶段(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四个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6月底前完成问题清单整改任务的90%以上。按照时间要求对整治提升阶段各项工作进行验收。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7月1日至31日,对园区的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自查和专项督查。对已完成整改的异味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全部整治到位。按照时间要求对巩固提高阶段各项工作进行验收。

(四)实行常态化机制

自8月1日起,形成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常态化监管机制。每月进行专项调度,对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新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异味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调度异味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负责园区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办公室的各项督导工作。建立异味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园区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部署和信息反馈等工作。负责采取周调度、月总结、阶段工作验收考核制度。每周对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进行调度。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和问题分析,安排部署下一步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时间安排,对每一个阶段性工作进行验收、考核。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四个清单”落实的情况和相关领导责任的落实情况,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四个清单”等反馈的情况进行汇总。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向市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上报园区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改工作各项进展。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异味污染问题,以及工业企业无组织废气收集不到位,末端污染治理设施落后的实际情况,聘聘请中华环保联合会、中科院生态研究中心、河北科技大学等科研单位,研究院所和高等院校,逐个“把脉问诊”,提出整改方向和治理措施,按照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中制定的治理方案,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整改时限,依照治理方案进行异味治理,最大限度降低异味污染。(牵头单位:污染防治处;责任单位:污染防治处、丘头镇环保所)

(二)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完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制定以“溯源”为主线的异味排查整治目标,建设启动企业在线数据联网、恶臭电子鼻、无组织排放监管和溯源分析等环保智慧平台建设。对易产生异味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针对异味污染问题,督促园区“一厂一策”制定单位,抓紧完善各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控,及时分析异味污染数据;在重大活动期间、重大节日期间及其他重点工作期间开展临时性监测;根据群众举报或投诉开展突击性监测。在重点区域不定时安排走航车及手动监测,充分利用 TOF-MS VOCs 走航监测车对重点地区,开展巡查监测,同时安排专人对异味污染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重大活动及工作时段、群众举报投诉问题监测完成后及时报送监测结果,对于日常巡查监测结果若发现问题立即移交执法大队进行查处。参加办公室的各项督导工作。(牵头单位:大气办、监控中心;责任单位大气办、监控中心、丘头镇环保所)

(三)分行业排查整治

1、对石化行业、化工行业、汪洋沟和良村南污水处理厂等涉水场所、机动车加油站、餐饮经营单位、露天焚烧等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主要对上述行业的异味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环保治理设施、管理制度水平、原辅材料要求等方面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完善各项制度,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排查整治网格,认真填写排查表,建立健全“四个清单”。对重点异味排放源进行排查整治,织密网格化监管队伍。充分调动镇环保所和村环保监督员力量,对重点涉异味企业设立异味负责人,每个异味污染源主体设立异味监督员,每个村(社区)设立异味网格员,丘头镇镇(街道)设立网格长,园区、镇、村设立包联领导,实行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列入清单。充分利用69098881、69098846举报电话等举报平台收到的异味污染问题,建立异味污染“接听—受理—交办—催办—回复—回访”机制,按时将问题处理办结,对已解决的异味举报事件按比例进行回访。参加办公室的各项督导工作。(牵头单位:执法大队;责任单位:执法大队、丘头镇环保所)

2、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负责塑料/橡胶制品行业、人造板、表面涂装与家具制造业、散煤禁烧等行业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对重点异味排放源进行排查整治,主要对上述行业的异味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环保治理设施、管理制度水平、原辅材料要求等方面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完善各项制度,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认真填写排查表,建立健全“四个清单”。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继续加强网格员力量,建立专门的异味网格员队伍,把每个异味污染源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并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对重点涉异味污染源设立异味负责人和监督员,织密由镇有网格长,村有网格员,源有责任人的异味排查整治网格,实行专人负责。执法大队负责对丘头镇环保所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审查复核。(牵头单位:丘头镇环保所,配合单位:执法大队;责任单位:丘头镇环保所)

(四)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各牵头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每周三下午14点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和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汇总后形成上报材料,上报材料包括排查清单、“四个清单”和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工作报告要有详实的数据支撑,充分体现工作特色及先进做法,明确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工作进展。丘头镇环保所的上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报送执法大队。执法大队的上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将涉及石化行业、化工行业、塑料/橡胶制品行业、表面涂装与家具制造业、餐饮经营单位、露天焚烧、散煤禁烧的上报材料报市局执法支队,将涉及机动车加油站的上报材料报市局机动车排管中心。污染防治处负责将涉水场所排查整治和人造板制造行业的上报材料分别报送市局大气处和水处。大气办、监控中心将排查整治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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