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单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非煤单位生产安全工作,强化非煤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煤炭事业部所属各非煤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各非煤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主体责任;晋城煤炭事业部是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或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综合安全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区域管理的原则,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承担对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现将企业内部安全监管责任划分如下:
(一)安全环保部是晋城煤炭事业部非煤单位安全生产综合安全管理部门。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是晋城煤炭事业部非煤地面建筑施工系统、公共设施系统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三)销售分部是晋城煤炭事业部煤炭洗选系统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四)机电管理部是晋城煤炭事业部非煤单位特种设备、发供电系统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五)救护消防中心是晋城煤炭事业部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系统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六)综合办公室是晋城煤炭事业部非煤单位疫情防控、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大型活动业务范围内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七)安全环保部是晋城煤炭事业部非煤单位通勤运输、治安、危险物品、民爆物品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八)铁路运输分公司是晋城煤炭事业部铁路运输系统业务范围内(不含港务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九)国际贸易公司是晋城煤炭事业部物流陆港系统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十)煤炭运销分公司是晋城煤炭事业部煤炭运销系统(不含铁路运输系统和宏圣煤炭物流)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十一)信息中心是晋城煤炭事业部信息化管理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十二)晟泰公司是古书院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十三)沁秀公司是凤凰山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十四)长平公司是王台铺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非煤单位应履行如下安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2.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组织重点督查;
3.监督非煤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非煤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和取证工作;
5.参与非煤单位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6.对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时对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并负责贯彻执行;
2.负责组织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许可等资质的办理和安全评价、审查、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3.负责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周期性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4.负责督促指导业务分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
5.负责督促指导业务分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等人员的培训和证件办理工作;
6.负责督促指导业务分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7.督促指导业务分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检测、评估、监控、应急预案编制、上报备案及登记建档工作;
8.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参与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及时总结教训,提出安全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10.负责对本系统或专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各非煤单位
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履行以下相关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层层制定安全工作的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分级包保制;
4.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档案;
5.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按照规定办理安全许可等资质,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验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7.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上报、备案工作, 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8.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9.按规定开展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等人员培训证件办理工作;
10.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设备、设施,及时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确保正常运行;
11.落实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殊(危险)作业及通勤车辆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
12.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13.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储备应急装备、 物资,按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4.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15.其他。
第三章 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 各非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非煤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治理、验收、核销,形成闭环管理。
第七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各非煤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分专业、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控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确定类别和等级。制定企业安全风险清单,形成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
(一)各非煤单位班组必须进行交接班检查,坚持班中巡检;车间进行安全日检,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责任区域事故隐患排查;业务科室每旬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的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二)各非煤单位每月至少对下属项目部、车间(分厂)进行一次全覆盖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晋城煤炭事业部对口业务主管部门。
(三)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隶属关系,晋城煤炭事业部安全环保部每月对所属所有非煤单位至少开展 1次全覆盖安全检查;晋城煤炭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非煤单位至少开展 1 次全覆盖安全检查。
第九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判定;
(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判定;
(三)消防重大火灾隐患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
(四)其他行业领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判定。
第十条 各级检查人员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点,要下达停产(停用、停建、停工)整改通知书,并责成被检单位进行“五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认定、备案、整改、分类建档、公告、挂牌督办公示和销号等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检查计划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 1 月 24 日前将年度检查计划及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周期计划报晋城煤炭事业部安全环保部审核,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每月 24 日前,将下月检查计划报晋城煤炭事业部安全环保部审核,检查计划要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次数。
第四章 考 核
依据《晋城煤炭事业部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晋城煤炭事业部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非煤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