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1班某某
摘要:对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格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寄生于名誉权的外衣之下,但隐私权的观念已是街知巷闻,深入人心。从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必将逐步得以确认。同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保护领域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如高科技对个人隐私权的冲击,也需要以全新的视角去面对和解决。本文中,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为出发点,对隐私权的内容及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提出解决方法,较全面地浅论一下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保护与限制。
一、隐私权的基本内容
(一)隐私权的提出与确立
隐私权相对于其它人格权而言出现较晚,l890年美国私法学者路易斯*d*布兰代斯和塞缪尔*d*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刊登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指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的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其应被上升为独立的法律权利。这篇文章标志着隐私意识理性化的开端,被称为“开拓性”的文章,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确立却也历经曲折。1902年,在“罗伯特诉伦切斯特折叠纸箱公司案”中,原告以公司未经允许而使用其肖像为由,控告该公司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这是第一个以隐私权为诉由的案例。最终纽约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普通法中不存在隐私权。该案判决后引起巨大反响,促使纽约州在1903年以立法方式承认了这项新权利的法律地位。②①i1905年,乔治亚州高等法院在帕维里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公司案中,正式以判例形式确立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身权利的法律地位。至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最终得以在美国确立,并从20世纪开始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发展,但对隐私权的概念各家仍是众说纷纭,至今没有定论。我国大陆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佟柔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①
②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70页。(著作类脚注格式)冯菊萍:《隐私权探讨》,《法学》,1998年第11期,第33页。(期刊论文脚注格式)
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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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1、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享有隐私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从上述对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主体是“私人,或“个人”,所隐瞒的内容是“私人或个人的生活秘密”。这种定义本身就把法人和其它组织排除在了隐私权的主体范围外,隐私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而不同于法人或其它组织所谓的秘密权,秘密权不过是由于其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一项财产权,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其次,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且只能是活着的自然人,死者不能成为享有隐私权的主体。因为《民法通则》第9条早已明文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死亡以后应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权利。
2、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我国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全面概括,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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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这正是隐私权与其它人格权相区别而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原因。设立隐私权的目的就是要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秘密作为一种人格尊严来保护,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内容主要就表现在对私人生活秘密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而并非在于加害人获取的私人生活秘密是否真实。因此,加害人不能再以侵犯的隐私内容真实而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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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一)主要国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各国关于隐私的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普遍采取下列一些方式:首先,从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一是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侵权责任。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直接确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直接找到法律依①① 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87页。
据,最利于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土耳其、日本等国家。二是间接保护方式:这种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但涉及隐私权的案件,可以纳入其他侵权行为的范畴寻求法律保护。目前采取这种保护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中国也采取这种间接保护方法;其次,从保护的法律部门考察,可以分为民法保护方法和刑法保护方法。??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弊端
我国采用的是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立法中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有关人生权和财产权的规定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首先,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没有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这一概念,涉及隐私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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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文格式
(一)著作类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
[3]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
[4]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二)期刊文章类
[1]邓岩:《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谈对隐私权的保护》,《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10期。
[2]立力:《申请执行无需对簿公堂》,《乡村法制》,1999年第11期。
[3]梅运笋:《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西文格式
1.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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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教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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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利明.人格权法[m ……此处隐藏10346个字……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但除了短期信贷以外,其它融资渠道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开放度都很低。间接融资方面,我国企业信用建设一直落后于经济和企业规模的发展,民营中小企业也存在普遍不注重信用建设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体制弊端,与民间投资发展相配套的中小金融机构尚未获得发展。直接融资方面,由于主板证券市场的进入门坎太高,二板市场久久呼之不出,风险投资基金欠发达,使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外部直接融资更加困难。
二、制度因素影响
制度主义是当代经济学现实主义潮流中影响最大的流派,其中的新制度经济
学重在研究现实世界中的经济现象,研究的重点则强调对现实约束条件进行实际调查。在这里,我们借鉴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研究方法,由生产函数入手研究制度因素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影响。 现代经济学认为,生产要素一般包括劳动、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科学技术也成为一种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
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基础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制度因素同样是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一种生产要素。由生产要素之间的边际技术替代率递减规律可知这说明制度环境的改善会使民营中小企业的生产状况改善,但这种改善的速率将会越来越小。
三、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战略路径安排
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家族式民营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与一定的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文化特征密切相关。家族企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生态群体的母体和重要的企业组织形态,其治理结构优劣并存;全盘否定民营中小企业的家族治理模式,就等于推翻了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基础,这是不可取的。民营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有一个特定的历史过程,根据其发展阶段采用相应的治理结构,才能使其生命力不断延伸,而现代企业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
创新体系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在创新体系中,制度创新以理论创新为前提,但对其他各方面的创新具有保障作用。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环境还很不完善,制度环境的改善将使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只有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改善现存体制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制约因素,使民营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生产力与制度框架在交互作用中不断演进,才能使企业跨上新的发展平台,顺利完成企业形态的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应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产权制度创新
产权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明晰化。明晰产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框架下逐步实现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分离,即在科学核算的基础上,使在创业初期采用集体形态的民营中小企业真正“摘帽”,另一方面是逐步实现企业产权与企业家或家族财产的分离,为引入家族外部投资者、鼓励人才以技术和管理入股,从而实现企业形态的进一步转变创造条件。
二 组织制度创新
虽然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最终目标是以现代公司制度的形式来完成,但就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我们不能完全地把大型企业的现代制度生搬硬套的用到民营中小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制度的选择应该是多样的、灵活的,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改造企业形式。可采取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制改造、外资改造、兼并收购、承包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企业集团、企业联盟等形式,形成规模经济。
第二,建立虚拟组织。通过组建虚拟组织,建立战略联盟,实施供应链和物流管理,可以使中小企业利用虚拟组织中各成员所拥有的力量,集中资源优势,避免缺乏资源的不利因素,获得迅速扩张。虚拟组织可以同时利用信息网络的巨大优势迅速发展。
第三,健全内部组织。若企业的规模较小,则可以采取直线制,减少组织层次,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若企业的规模稍大,则可以采取直线职能制,设置职能部门不能追求“小而全”。从组织治理制度看,民营中小企业不宜过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三权分离的法人治理制度,相反,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的结合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融资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境,资金成为制约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建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主渠道,并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建立中小商业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我们可以考虑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中国)中小企业银行,对有利于公共发展的中小投资项目给予信贷或信用担保方面的支持。其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引导,加强中小企业自身信用建设。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要有一定的信用作为保障,以消除融资各方的风险顾虑。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以信用为立法基点的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四、管理制度创新
对于民营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家本身的素质决定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质量和素质”。因此,管理制度创新首先要从企业家自身的素质“创新”抓起,不仅要培育包括经营哲学、企业宗旨、文化、价值理念等在内的企业家精神,还要培养管理创新能力,进行人事、财务、营销、组织、风险、信用等方面的管理创新,使企业家深切地认识到执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提高实施管理的可行性和管理的透明度。其次,要实行柔性管理,以人为本,完善人才奖励机制。中小企业以人为本,依靠激励、感召、启发、诱导等方法进行柔性管理,不仅使企业内原有人才体会到自我价值的实现,而且可以吸引企业外部的优质的人力资源向企业流动,形成一种人尽其才的制度环境,淡化企业的人治、集权、独裁和专断色彩,为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消除障碍。
总之,制度问题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制度创新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提出新要求,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深入探究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遵循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律,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之路。
参考文献:[1]张厚文等.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14)[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甘德安等.中国家族企业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3]彭海颖.论制度创新与民营企业发展[j].经济问题,2014,(3).[4]徐善长.体制创新与民营经济发展[j].上海改革,2014,(1).[5]石军伟.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一个基于企业家的解释[j].财经研究,2014,(10).[6]王克忠,刘晓华.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j].上海改革,2014,(8).[7]王宣喻,储小平.私营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演变模式研究[j].经济科学,2014,(3).[8]吴宗杰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研究[j].经济问题,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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