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见义勇为·
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应是政府责任
综观各地法规,大多操作性不强,主要缘于政府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江西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共有14条,却无一条明确其保障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缺乏强制性也是这类法规的问题所在。《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为确认、医疗救治、诬陷报复、工作人员操守、贪污挪用经费等环节作出了“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有关专家指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部分称,“应当给予下列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其他奖励。”然而,条例全文并未提及明确的保障标准,其他地方法规中大多如此。
“中国好人网”发起人谈方教授表示,应追踪保障见义勇为者,网站将救小悦悦的陈阿婆一家列为网站长期跟踪帮扶的对象,以后他们一家遇到有病治不起,就业、上学等问题,都会给予帮助。
1993年6月,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
然而,基金会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多年来救助的多是涉及公安的见义勇为行为,比如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每年救助的对象也很有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篇: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
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纵死侠骨香,不惭世上英。李白(侠客行)
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应当成为企业家的价值观。 ——企业家,慈善家 陈光标 价值观名言
1世纪是一个复杂而不可预知的世纪,我们那些照目前来看已经固定的思维习惯和价值观正接受新的挑战。 ——日本知名动画导演、动画师及漫画家 宫崎骏
第三篇:浅析见义勇为
浅析见义勇为
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从受益和被受益的角度去看,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的人之间的关系构成无因管理。它是无因管理的一种。但是由于见义勇为的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见义勇为行为属于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无因管理行为”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由见义勇为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出现。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必由之路。
一、见义勇为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见义勇为定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论语?为政》中提到:“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就是:“看见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这种行为是不勇敢的行为。”可见古人都提倡见义勇为。在当今社会,我们把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去做,来作为见义勇为的定义。“见”是指看见,“义”是指社会上的公平正义。“勇为”是指自己去做。虽然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通常把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联系在一起,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做出很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全国各地都相机颁布了见义勇为的表彰条例。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中称“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虽然内容不同,但是大概意思是一样的,所以由此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见义勇为的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不顾自己的安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救助行为。”
(二)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四方面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
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比较特殊的,它没有年龄的限制,也无需分辨国籍,其主体应该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对于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实施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救助行为,都不能算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2主观要件
见义勇为的目的应具有实施者要有“保护正义”的目的。如果实施者没有想去“保护”而是在实施不法行为过程中意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这种行为是不能算是见义勇为。
3客体要件
见义勇为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4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所要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在客观上正在或将要遭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第二,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必须面临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第三,行为人主动挺身而出,并具体的实施了保护和救助行为。一种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只要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此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研究
(一) 无因管理的历史发展
从历史发展来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来源于古代法中对拾得遗失物这一具体行为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其目的为了使不在的人的事物得到管理,是准契约的一种,罗马法规定了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其后,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均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仍将无因管理视为准契约。《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和《日本民法典》,摒弃了准契约说,把无因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并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5]日本民法典则将无因管理与契约、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为债的发生原因。[6]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沿袭日本民法,也视无因管理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种,将其与契约、 ……此处隐藏6186个字……概被某种人类的好朋友吃了。这个不要紧。老人可以无良,她的家人也可以无良诬告,但是!!作为中国全社会道德与秩序的维护者,你也要诬告么???南京法院的行政人员们,难道你以为你是青天白日大老爷,英明神武,断案如神,就可以肆意妄判么????你以为你是谁?包拯?你以为我们是谁?
中国不再是以前尚未开化的中国了!中国人也不是以前愚昧无知的中国人了!再也不会有见到总理就跪下的中国农民!!
也再也不会有逆来顺受麻木无知的小农姿态了!
如果把人民当做傻瓜,那么必然会受到人民的声讨!
在与发达国家对比之下,我的祖国,我原谅你的落后,我理解你的发展缓慢!最不能容忍的是存在于中国上上下下不合理的官僚腐败体系!
周恩来曾说过:为中华崛起而读书!
现在的孩子和家长说:为了荣华富贵而读书!
这是道德的缺失,是一种民族精神的缺失。
形成这种缺失的根源在于官员奢靡的生活,和普通百姓生活之艰难之间的巨大反差。官员的奢靡来源于腐败。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套完整的论据和论述体系来佐证上述结论。这里便不细提。
回到小悦悦事件,回到18个人。我想到了一组镜头。其实很多时候人们确也便是如此的。
当一个人下了很大的决心,终于决定要救人的时候,经常会有“好心人”及时送上一句真诚又温暖的提醒:“不能帮!”好心人表情决绝伴随着痛苦,而又真诚。
真诚是替救人者的人生与前途考虑的。是啊,人生只有一次,多年的奔波奋斗实属不易,不能因为此刻的善举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在自我保护的本能下,人们通常选择了避让。
而痛苦则是为了强行克制人本性的善念造成的。记得孟子说过一个例子来证明人之初性本善的,大概是说有一孩童掉入枯井,路人也会伸手拉他一把。
多么伟大的人物说出的经典,但就在前两天,很容易的就被推翻了。于是人性,道德的墙也随之轰然倒塌。
然而,非人无善念,实国无善理。
当一个农民偷了一辆自行车判刑10年与李刚的儿子撞死人还叫嚣着:”我爸是李刚“的富家哥判刑三年还”保外就医“时。人们就知道了。
当彭宇好心遭雷劈之后,人们就懂得了。
懂得了在这个社会的生存之道!
韩非云:法不阿贵。解释为,法律不宽恕贵族,一律平等。然而在我看来,今天倒有一个新写法叫“法不厄贵” 。
厄:束缚。约束的意思。法不厄贵:法律不束缚贵族,
我们做不了什么,就像,我只能写文章来表达我内心之情感一样。这里再次借用鲁迅的结尾。
呜呼!我说不出话,但以此纪念小悦悦,纪念中国式的悲哀,。
:“中国现在是一位金钱富翁,但是毫无疑问,同时也是世界上精神最贫穷的国家”。这话说得让我无法反驳。
最近一直想写一篇关于社会公信力的文章,都因各种理由迟迟没有动笔。10月17日,媒体一篇“她两岁,被两辆车先后碾压,不管她,18个路人不闻不问”的报道,令人再也难以淡定。这则消息,再次撕裂了善良人们脆弱的情感,引发人们对社会诚信、社会道德问题的反思。
18比1考问着社会良知。肇事司机“绝不自首!她又不是我的孩子”的冷血暂且不说,因为他们已经触犯法律,自然会受到公判,已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佛山南海小女孩小悦悦被车碾压,18个路人都不管的新闻也不用赘述,真正让我们感到压抑和害怕的是事件发生过程中的那组数字,小悦悦受伤后,孤零零地躺在路上7分多钟的时间里,18个路人先后经过,但都当没看见,其间她又被一辆货车碾压,最后是一位捡垃圾的阿婆经过小悦悦身边时,把她拖到路边,喊来了家人。18比1,不仅仅是可以争取救治小悦悦的时间,也不仅仅是可以避免货车的第二次碾压,它显示给我们的是可怕的社会冷漠。文明在此时被颠倒了过来,所谓“文明”的人远离了人性,处于社会底层,甚至于还沾着垃圾的陈阿婆反而彰显了人性的纯真和至美。据报道,先后经过的18个人中,有步行的中年男子,有骑车的人,甚至有带着小女孩的中年女子。善良的陈阿婆固然为我们这个社会挽回了一点面子,但在18比1这两个数字面前,我们不仅要问,这个社会怎么啦?!
怕“麻烦”是理由吗?18个路人为何都袖手旁观,表现出令人揪心的冷漠,理由无非是怕耽搁时间,怕被人误解,怕惹官司。核心的一条是怕惹麻烦。我们必须承认,眼下这是一种
普遍的社会心态,简单的谴责和批判都会显得苍白无力。正如一位叫明新的网友在微博中所言:“谩骂冷漠者是没有意义的。”88岁老人摔倒无人敢扶1小时后窒息身亡、少女出租车内被强奸的哥视而不见、最有文化的妓女“若小安1”网络爆红……这些让人感到浮世虚华和寒冷的事件背后,潜藏着的是善意遭到欺骗和侮辱,善行得不到支持和保护。加之不断的红十字会丑闻、层出不穷的“彭宇”案等负面问题的影响,不断侵蚀了人们的良知,动摇了人们的善念。“不信”成了生活的主语,做好事会被人认为是作秀,帮助人会被人认为有企图,就连善良救人的陈阿婆也被人质疑“救人想出名”。“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这种对什么事情都持怀疑态度的、调侃式话语成了时下许多人的口头禅。信任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其实,在内心深处绝大多数人对信任是渴望的。最近,某地对市民的诚信心理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调查。调查显示,85%以上的市民认为人人诚信、事事诚信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非常重要;89%的人对那些没有诚信的人非常反感。同一个调查中还发现,在与人交往中,感到非常放心的人只有1.4%。内心对善良行为充满渴望,但面对失信行为时,公众的态度又往往不坚决,立场又往往不坚定,对介入社会诚信建设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既有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更有对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失信环境的无奈习惯。
社会信任要从每个人做起。小悦悦事件是一起社会的悲剧,更是一幕人性的悲剧。如前面所言,现实社会中,公众对社会信用的渴望和对自身信用的宽容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有关调查显示,很多公民很难保证自己对他人事事讲诚信。而其中尤其令人担心的是,在40岁以下的年轻人中,对诚信的要求很强烈,但在交往的原则和态度上又最不容易做到凡事讲诚信。这也许能解释小悦悦事件和前面提到的众多社会现象,但这恰恰是最致命的。孟子曰:人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我们为什么会离“人”越来越远?毫无疑问,政府部门、社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率先检讨,负起责任。但一味的依赖和指责政府、社会,挑剔体制、机制的弊端,不从公民自身查找问题,和谐信任的社会是无法形成的。近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观点,也许对我们每个人都有启发:任何社会,任何风气,都是从一个个“我”开始构建的,倘若每个人面临类似的情况时,都能首先要求“我”多一份热诚,多一点关心,那么,即使社会风气不能就此得到根本扭转,体制弊端不能就此得到根本改变,也仍会让遗憾和悲剧少一点。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记住陈贤妹阿婆的一句话:“我不怕,平时见到老人摔倒我也会扶,救人最重要。”只有我们每个人真诚地把别人当人,以积极的心态看待社会上的一切,以自觉的行动投入诚信社会建设,才会在我们的周围筑起温暖的城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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